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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际象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济南市国际象棋协会,英文译名Ji Nan Ches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JN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济南市国际象棋工作者、爱好者自愿组织成立的专业、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会员之间及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服务,为促进济南市国际象棋运动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胜利大街4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党的体育方针政策,发挥群众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统计调研、专业培训、咨询服务、信息收集与发布,承办相关赛事; (三)协调协会会员之间、本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加强交流合作; (四)反映会员诉求,积极开展公益活动; (五)推动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完善自律机制,规范会员行为; (六)开展宣传活动,编印及出版刊物; (七)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全市大中小学、幼儿园,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法人单位,均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热爱、支持国际象棋事业的个人,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即可接纳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组织宣传、竞赛交流、教学培训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愿意成为本协会的志愿者,积极为本协会事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审核通过,发给会员证,成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一切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理事长(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接待外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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